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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争议 “高哥鞋”为
发表时间:2006/9/16   点击 2198 次   

有关知识产权的纷争,素来“清官也难断”,企业登记名称和产品商标注册名称的不一致引出了这场讼争——高哥鞋”为何状告“高哥公司” “高哥鞋”的正规品名为“男士隐形内增高鞋”,2001年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获“高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迄今在全国已有6个生产基地,年销量多达数十万 双,如今为何忽起讼争,“高哥鞋”要将“高哥公司”告上法庭呢?

原来生产这“高哥鞋”的和被告“高哥公司”并非一家门,6年前就研制投产男士隐形内增高鞋的是“上海绿鸽皮件有限公司”,由邮购方式起步创业,如今在全国设立了600多个销售点。而“上海高哥鞋业有限公司”则成立还不到两年,其生产的类似产品使用的是“任天高”牌。企业登记名称和产品商标注册的名称不一致,因之发生的类似争议以往并不少见。 对类似争议的断案,据悉国外目前已有定论,即若明知他人产品已有此商标注册,再去注册登记相同的企业名称,并生产同一类产品,则属违法。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以往对企业名称登记的查询和产品商标注册查询,实行的是双轨制,即虽同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但相关业务申报受理却分属于工商局企登科和商标局。故要准确判定是否属商标侵权,有难度。 况且“高哥鞋”不仅状告“高哥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更告其“不正当竞争”,即明知原告的“高哥鞋”已在市场上形成知名商品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近似原告销售时使用的宣传手册、广告,并在互联网上突出使用‘高哥’字样却销售自家产品,有意混淆与原告品牌的区别,致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原告的‘高哥鞋’系同一商品”。而以往,这两种讼争通常也须分开审理。

出于对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视,黄浦区法院最终不仅一揽子受理,而且摸准了症结所在,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在前几天均萌生了调解意愿。“高哥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法庭断案调查选择的是当年12月至翌年1月该公司两个月邮购汇款的查核,约200份汇款购鞋邮政单据,其客户姓名地址等经核对并请被告方律师随机抽样比对,几乎90%与“绿鸽”公司既有的购鞋客户存档相同。 原告认定如此惊人的相似源于被列为被告之一的孙某所为,其曾在“绿鸽”公司任职两个月,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原告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可能,其后辞职去了刚成立的“高哥公司”,有证据表明其又“仿照原告以商业信函邮购销售的办法”,以极易混淆的“高哥鞋业”搭车“高哥鞋”,“按原告客户名单发函给原告的客户”,进行“迎新年2005版上市大酬宾”促销,从而“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有关知识产权的纷争,素来有“清官也难断”之说,如何从纷繁复杂表象中理出头绪且对症下药,“高哥鞋”状告“高哥公司”一案,无疑能给出很多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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