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郑州立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12层1205号
异议人:团车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车团网
商标类别:第42类
初步审定号:第1076251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团车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郑州立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申请注册在国际分类第42类,刊登在总第1282期《商标公告》上的第10762514号“车团网”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贵局于2013年10月18日向答辩人发出了《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2013异14258DS),并同时向答辩人转发了异议书副本。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是四方面,即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团车”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核准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答辩人不正当竞争。答辩人认为其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车团网”商标异议案作出答辩。具体答辩如下:
第一、被异议商标具有《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显著性,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其构成亦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依法核准!
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商标的构成和显著性要求的规定,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首先,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车团网”及其域名“chetuanwang.net”、图形三部分组成,文字“车团网”并不是中国汉语中常用的或固定的词语,而是答辩人独创的臆造词语,且图形设计也十分独特,创意来源于汽车里程仪表盘,所以说,整个被异议商标的独创性和识别性都非常强!这样简洁大方,特征鲜明,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的被异议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的要求的,而且是具有显著特征,很容易识别的商标。
其次,被异议商标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被异议商标由答辩人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创意设计,申请注册时也没有查询到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注册或申请,被异议商标并没有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通过初审公告是理所应当的。
综上,被异议商标是一个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商标,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合理合法,应当被核准注册!
第二、被异议商标并不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团车”的抢注!
(1)“团车”并不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异议人不享有“团车”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团车”,顾名思义,即团购车辆,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这个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当然,异议人也没有提供出来其享有“团车”商标专用权的证据!目前,该商标已经部分驳回,驳回了网络服务方面的选项,证据如下:
(异议人的“团车”商标目前的状态)
另外,引证商标“团车”(申请号11403313)申请注册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车团网”,更不能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利!
“团车”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那么,任何一个人看到这两个字,肯定首先想到的不是异议人团车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而是团购车辆!所以,“团车”与异议人并没有什么指定的关系,异议人认为答辩人抢注其商标的说法是十分牵强的!
(2)我国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使用在先原则!
我们暂且不讨论异议人引证商标“团车”是否在先使用,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单从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来说,异议人没有在先申请注册,其“团车”就不是注册商标,异议人就不应享有“团车”商标的专用权!
(3)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团车”商标专用权,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团车”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异议人所述的“团车”商标在先使用,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更没有证据证明其“团车”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从证据上来说,异议人也不享有在先的“团车”商标专用权!
异议人的“团车”并没有在先使用,更没有什么影响,那么,答辩人怎么会知晓他们的“团车”,怎么会抢注他们的商标呢?退一步说,就按照他们的说法是抢注,那么,抢注一个没有什么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又有何意义呢?若真是抢注,答辩人为何不抢注“团车”而要抢注“车团网”呢?很显然,异议人的“抢注”一说是站不住脚的!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相关规定!
相反,被异议商标是一个知名度和美誉度很高的商标,已经被广大网友和团友所熟知。这点从各大网站广告宣传、搜索引擎排名、杂志采访、各家4S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就可以看到。比如:百度、360、搜搜等常用的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第一、第二,56视频、搜狐视频、新浪视频、优酷、土豆等都有视频广告宣传,阿里巴巴、赶集网、58同城、百姓网等都有网络宣传介绍,除了网络外,车体广告、宣传页、杂志宣传,等等(详见证据)。答辩人多方位、多途径的立体广告宣传介绍,使得被异议商标“车团网”已经深深地印在了广大网友和团友的脑海中,成为广大车友购买汽车的一个重要参考网站或途径,获得了极大的好评!答辩人相信,“车团网”会被更多的网友和车友所结识、所喜爱!
(4)异议人的“团车”商标与答辩人的“车团网”商标构成近似,将涉及侵犯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异议人也在异议材料中也提到,其“团车”商标与答辩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车团网”均使用在网络服务方面,所以,两者核定使用的服务是相同或类似服务。另外,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是“车团”,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团车”,两者在一起出现或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存在一定的联系,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团车”与被异议商标“车团网”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的“团车”被部分驳回,也证明了这点!
被异议商标在先申请注册,且通过初审并公告,即将公告完成获得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一旦公告完成获准注册,那么,异议人的“团车”商标将侵犯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故其在被异议商标公告期间,滥用其异议权利,对被异议商标恶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理由牵强,无任何证据进行佐证即可证明其恶意),以达到其阻止答辩人及时拥有“车团网”商标专用权的不法目的!此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也是社会所唾弃的可耻行为!
第三、被异议商标与“车车网”、“车程网”均不构成近似商标!
从音形义等各方面分析,它们均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读音不近似!
一个是“che tuan wang”,一个是“che che wang”、“che cheng wang”。读音差别很大,根本不容易混淆或误认!
其次,外形不近似!
三个商标虽然都由文字、域名及图形三部分组成,但是其字体、排列组合方式、整体视觉都差别很大,一眼即可区别开来,根本不会误认或混淆!
再次,含义不近似!
被异议商标“车团网”的含义是和车辆团购相关的一个网站,而“车车网”的含义是和车车相关的一个网站,“车程网”是和车辆行程相关的一个网站。三者含义完全不一样,非常容易区分,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所以,从含义上来说,它们也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许多案例证明它们三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别的先不说,就说异议人引证的这两个商标。按照异议人判断近似商标的思路,“车车网”与“车程网”也应构成近似商标,在后申请注册的“车程网”不应该核准注册。然而事实是,它们都是核准注册了的商标。所以,异议人判断近似商标的理由是不正确的!类似此案的商标注册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第四、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首先我们了解下答辩人的情况。
车团网(http://www.chetuanwang.net)是答辩人郑州立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是一家专业的汽车团购网络平台。车团网成立于2008年6月,其前身为河南汽车团购车友会,经过数年的努力发展,已经成为最专业和最具影响力的汽车团购网站之一。车团网以中原腹地郑州为中心辐射全国,为全国各地的汽车企业和汽车用户提供本地化专业化的汽车团购和汽车资讯服务。
车团网大事记
2008年6月 车团网前身中原车友会成立,在团友的要求下陆续开展汽车团购活动;
2008年10月 车团网前身中原车友会汽车团购活动涵盖所有主流品牌,并与众多4S经销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8年12月 中原车友会2008年累计开展团购活动80余次,帮助400余人团得爱车;
2009年5月 车团网在团购模式快速发展及汽车团购市场爆发增长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中原车友会正式改名为“车团网”,并迅速发展成为国内汽车团购知名品牌;
2010年12月 车团网郑州站2010年累计开展团购会185次,惠及团友850人次
2011年2月 车团网第一次改版升级;
2011年7月 车团网完成与各大品牌4S店签订战略性合作协议,为广大团友搭建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平台;
2011年12月 车团网郑州站2011年累计开展团购会262次,促成1230名团友实惠购得爱车;
2012年5月 车团网第二次改版升级,并成功上线。
2013年 车团网陆续开通了北京、天津、西安、厦门、洛阳等分站,每月惠及团友数千,并成阶梯型上涨趋势,实现企业飞速成长的宏远目标。
车团网的团购活动有效降低了汽车购买和销售成本,减少了汽车销售流通环节,倡导了理性的汽车消费观念,圆了众多车友实惠购车梦想! 车团网以“免费”为服务基础,以“最低价格购买正规渠道汽车”为服务中心,以“诚信、热情、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实现广大车友“低价、正规、省时、省心”的购车愿望而努力,为实现广大朋友“买低价车、买放心车”的买车梦想而奋斗。车团网承诺对于购车团员,所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永久免费”的,不会收取任何形式的中介费用。汽车团购的组织形式能够实现购车者、汽车经销商和团购组织者的完美配合以及三方共赢。 随着车团网业务的发展和广大车友消费需求,车团网的服务正在向汽车行业的各个链条,包括:汽车团购,汽车保险团购,汽车用品团购,汽车装饰改装团购,汽车维修保养团购,驾校学车团购,各地车友会自驾游服务等,力争发展成为最具影响力和服务能力的综合汽车服务平台。
由于车团网的不断努力和广大团友的口碑宣传,车团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各大品牌4S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广大团友实惠购得爱车。“车团网”已经成为一个响当当的车辆团购平台!为了保护自己的辛勤成果,答辩人于2012年4月申请注册了“车团网”商标。其实在此之前,答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贺立伟早已申请注册了“车团网”相关的域名,如chetuanwang.net注册时间为2011年4月12日,chetuanwang.org注册时间为2011年11月3日,chetuanwang.cn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17日,chetuanwang.com的注册时间为2012年2月5日,chetuanwang.com.cn注册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由此可见,“车团网”是答辩人一直使用和宣传的商标,是其自己独创的商标,并没有抢注异议人的“车团”!因此说,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没有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其初审公告并最终核准注册是理所应当的!
另外,从答辩人的各种证据和实际使用中可以看到,被异议商标“车团网”使用的图样是彩色的,而且仍旧是组合的商标,即下图:
有时候和答辩人的公司名称一起使用,如:
使用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团车”或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和异议人的“团车”有任何关系的字眼,所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善意的,绝非如异议人所述的“抄袭”、“抢注”!所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相反,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会再次给广大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在先注册!一定要及时、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本事实证据:
1.域名证书(5个)
2.域名备案截图
3.员工吊牌
4.门头匾牌
5.名片
6.企业文化宣传栏
7.活动宣传页
8.《豫商》杂志软文宣传“车团网”(第46期第47-49页)
9.与各家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协议
10.“车团网”车体广告
11.“车团网”移车卡
12.百度广告
13.网络视频广告
14.网络宣传页
15.“车团网”在各大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
16.“车团网”在百度百科的介绍
第五、异议人恶意异议他人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
答辩人的“车团网”商标被提出异议,答辩人合法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商标至少一两年时间得不到核准注册,在市场上得不到应有的及时保护,答辩人对商标的这一程序给予理解。但是令答辩人气愤的是,此异议申请明显是异议人的恶意行为!因为异议材料比较简单,理由牵强,且没有任何证据进行佐证。
异议人重视商标,宣传商标,保护商标,这是一件好事,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但是,异议人不能滥用其异议权利,恶意异议他人商标!此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答辩人一定要与不良行为斗争到底!答辩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维护答辩人正当的合法权益的!
结束语:
第一、被异议商标“车团网”是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标,具有独创性,答辩人将其申请注册是其善意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更是合法的注册申请。
第二、异议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团车”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
一定影响,该商标目前被部分驳回,故异议人不享有在先的商标专用权利,被异议商标并不侵犯其权利,更不会损害其利益。
第三、答辩人即将取得“车团网”商标专用权,异议人的“团车”商标与之构成近似,因此将涉及侵权,故恶意异议答辩人商标,使被异议商标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贵局明察,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被异议商标与“车车网”、“车程网”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相反,是一种正能量的宣传!
综上,此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的恶意行为,以达到其阻止答辩人及时拥有商标权的不法目的!答辩人相信,异议人与答辩人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定会维护那些正当的权益的!因此,望贵局明察事实,驳回该异议申请,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签章):郑州立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