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 议 答 辩 书
答辩人:禹州市方正炉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北关老郑禹公路北侧异议人:北大方正第一、被异议商标具有《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显著性,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其构成亦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依法核准!
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商标的构成和显著性要求的规定,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首先,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方正腾和”及图形组成。“方正”是答辩人的字号,“腾”为“腾飞”,“和”取自“和为贵”,从而达到“和美”,合在一起的意思是“方正炉业,若腾飞和为贵,从而达到和美”,寓意方正炉业人的企业文化和美好愿景!“方正腾和”并不是汉语中固定的、常用的词语,而是答辩人臆造的词语,因此其独创性和显著性都很强。另外,图形由“腾和”两字的首字母“TH”创意而来,简单却不失独特,独创性和识别性都很强!
因此说,被异议商标不仅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的要求,且具有显著特征,很容易识别。
其次,被异议商标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在先的权利,并没有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故初审公告是合法合理的。
综上,被异议商标是一个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商标,且没有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应该初审公告并最终核准注册。
第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也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规定!
首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理由如下:
(1)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类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这是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大类,而引证商标1
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大类,具体商品项目也都不相同不类似,所以,从核定使用商品上来说,它们就根本不属于近似商标,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商品)
(2)两商标的主体不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是“方正腾和”,引证商标1的主体是“方正”,两个商标的主体根本不一样,同时也不相似。因为被异议商标“方正腾和”是一个整体,根本没有突出某一部分,另外,“腾和”是有含义的,即“腾飞和为贵、腾飞和美”之意,含义非常明确,其识别性和指定性非常强,并非如异议人所述的显著性很弱。“方正”是答辩人多年使用的字号,商标注册成“方正腾和”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所以,被异议商标加上显著性很强的“腾和”二字,其整体含义与引证商标1完全不一样,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3)两商标的整体含义不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
前面也有提到,被异议商标是由答辩人的字号“方正”和其企业理念“腾飞和为贵”、“腾飞和美”简称组合而来,意思是“方正炉业腾飞和美”!“方正腾和”并不是汉语中固定的、常用的词语,而是答辩人臆造的词语,因此其独创性和显著性都很强。
而引证商标1“方正”是汉语中的常用词语,不是臆造的,其独创性和识别性都很弱,且含义很简单,就是“不歪斜”或“正直不阿”的意思(详见《汉典》解释)。另外,从其英文“FOUNDER”的含义“创始人”来看,这点与被异议商标也相差很远,根本不会误认或混淆!
(截屏于《汉典》http://www.zdic.net/c/9/2a/65661.htm)
一个是“方正炉业腾飞和美”,一个是“不歪斜”或“正直不阿”,两个的含义区别明显,怎么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呢?况且,现在的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识别能力都非常强,根本不会混淆或误认的!
(4)两商标的读音相差甚远,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
两个商标的读音相差很远,一个是“fang zheng teng he”,一个是“fang zheng”,相差两个字的读音,差别自然十分明显,相关公众很容易区别开的,根本不会混淆或误认!
(5)从外形上分析,两者也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1图样)
从两商标的图样上就可以很容易区别开来,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方正腾和”及“腾和”首字母“TH”变形而来的图形组成,呈上下排列,方正整齐,而引证商标1是由文字“方正”及英文“FOUNDER”、几何图形组成,左右结构,呈倾斜状,相关公众一看即能区别开来,根本不会混淆或误认!
(6)相关审查标准也不认为本案两个商标构成近似!
相关审查标准涉及到两条:
第一个: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本案被异议商标不适用本条审查标准!
被异议商标是“方正腾和及图”,引证商标1是“方正”,两者文字部分只相差“腾和”二字。但是本案并不适用本条判为近似的准则,因为本条判为近似的准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②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而本案中的“腾和”二字,“腾”是动词,也不是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和”字是多种词性,在这里主要是名词,也不是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详见下图---截屏于《汉典》),所以“腾”、“和”两字含义都很明确,“腾飞和为贵”、“腾飞和美”之意,显著性并不弱,和“方正”在一起表述的含义与“方正”完全不同且相差甚远,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所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并没有违反本条审查标准,它们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是合理合法的!
详细字义
◎ 腾
騰 téng
〈动〉
(1) (形声。从马,朕( zhèn)声。本义:马奔腾)
(2) 同本义 [gallop]
(3) 又如:奔腾(许多马跳跃着奔跑);腾夷(在平地上奔驰。喻宦途顺利);腾逐(奔驰追赶);腾藉(奔腾践踏);腾噬(奔腾咬啮);腾驾(使车马奔驰);腾嬉(奔腾嬉戏)
((14) 又如:腾波(翻腾的波浪);腾踊(水翻腾上涌);腾倾(腾涌倾注);腾溢 (翻腾漫溢);腾扬(翻腾上涌)
(15) 驾;乘 [ride]
腾驴赢以驰逐。——《楚辞·刘向·九叹·愍命》
(16) 又如:腾龙(驾龙,乘龙)
(17) 凌驾 [override]
为人臣者,变故易常,而巧官以谄上,谓之腾。——《管子》
4. 数学上指加法运算中的得数:二加二的~是四。
5. 连带:~盘托出(完全说出来)。~衣而卧。
6. 连词,跟,同:我~老师打球。
7. 介词,向,对:我~老师请教。
8. 指日本国:~服(日本式服装)。~文。大~民族。
9. 体育比赛不分胜负的结果:~棋。~局。
10. 姓。
其它字义
● 和
hè ㄏㄜˋ
1. 和谐地跟着唱:曲高~寡。
2. 依照别人的诗词的题材或体裁作诗词:~诗。
其它字义
● 和
huó ㄏㄨㄛˊ
◎ 在粉状物中搅拌或揉弄使粘在一起:~面。~泥。
其它字义
● 和
huò ㄏㄨㄛˋ
1. 粉状或粒状物搀和在一起,或加水搅拌:~药。奶里~点儿糖。~弄。~稀泥。
2. 量词,指洗衣服换水的次数或一剂药煎的次数:衣裳洗了三~水。
其它字义
● 和
hú ㄏㄨˊ
◎ 打麻将或斗纸牌时某一家的牌合乎规定的要求,取得胜利。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本案中,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是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因其是中国汉语中常用的口头语,故显著性并不强,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原因主要是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且使用范围相差甚远,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这点从审查标准举的实例中即可证明,因为每个实例中下面都表明指定使用商品,且指定使用商品均相同或类似。另外,异议人名下的商标基本上都是“方正”或者其英文商标,这点也能证明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是不可能的事情。
综上,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根本不相同不类似,另外商标本身不管从主体、音形义上分析,还是引用相关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均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以上规定,具体理由在第一大部分已有详细解释,故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引证商标1虽然于2005年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因为受到本条所述的可以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
A.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前面已经详述了它们本身及使用范围的巨大差别,在此不再赘述。总之,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方正腾和及图”与引证商标1“方正”相差甚远,根本不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另外,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类似,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也不构成近似,所以两者并不属于近似商标。还有,“方正”也是答辩人的公司字号,答辩人是专业从事各种炉灶生产销售的公司,而异议人是主要从事IT行业的公司,且其商标知名度较高也仅限于IT行业,所以,被异议商标的核定和使用根本不会误导公众,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因此说,本案被异议商标“方正腾和”的注册并没有具备以上条款的适用条件,被异议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另外,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终身的,有一定的时效性。过去驰名,现在或者将来并不一定驰名,甚至在市场上销声匿迹。这种情况下,本不构成近似的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更不会误导公众,损害其利益!
第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3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
(被异议商标图样) (引证商标2图样) (引证商标3图样)
异议材料中关于引证商标2、3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理由几乎一样,所以我们的答辩意见也一样,在此不再赘述,详情请见第二部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3不构成近似商标,那么,就不会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善意注册,并非恶意模仿异议人的商标,因此,没有违反《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1)答辩人情况介绍:
答辩人禹州市方正炉业有限公司(原禹州市方正采暖设备厂),是一家以研制、开发、制造、销售生物质采暖炉、炊事炉、藏炉等节能环保产品的专业公司。坐落于著名的大禹之乡——河南禹州,成立于2008年11月,始建于1998年,占地面积26亩,注册资金600万元,现固定资产106万元,流动资产267万元,年销售额达3000多万元。
答辩人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齐全。现有职工人数150人,其中研究人员16名,高工3名。公司拥有高效的生产流水线作业,年生产回风炉、生物质炉等炉具可达到20万台。产品经北京京环科环境保护设备检测中心检测,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并且获得国家多项专利,国内外的专家曾多次到公司考察指导。另外,公司还非常重视企业管理及客户服务。2008年,公司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9年,FZ—III新型高效低排生物质藏炉在北京通过了由中国农村能源协会节能炉具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2010年,成为“生产质量、售后服务”双承诺认定企业。
近几年来,公司规模不断壮大,产品不断更新,类型不断增多,并在国内许多地区逐步推广使用,赢得客户一致好评。2007年,答辩人为农业部藏区“一灶一炉”温暖工程项目委托生产单位,2008年,再次成为农业部藏区“一灶一炉”温暖工程项目委托生产单位。除此之外,代表案例还有:
05—06年:陕西安康地区降氟炉改造项目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共生产回风降氟炉2万台;
07—08年:农业部藏区“一炉一灶”温暖工程项目委托加工生产企业,共生产生物质藏炉2万余台;
2009年: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项目中标单位,生产生物质炉11300台;
2009年: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降氟炉灶”项目中标单位,共生产降氟炉19350台
2010年:四川省理县农村能源项目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生物质炉5800台;
2011年: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生物质炉采购中标企业,共生产生物质炉1600台;
2011—2013年:青海省海东地区巩固退耕还林项目生物质炉采购中标企业。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为了广大消费者能得到更好的服务,公司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竭诚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为研制更新型更节能的产品,“方正炉业”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求发展,热忱欢迎广大经销商、贸易商前来参观考察,方正炉业员工愿同国内外客户携手并进,共创辉煌!
(2)答辩人善意注册商标。
为了将事业做大做强,答辩人开始重视品牌建设和品牌保护,于是着手商标注册保护工作。
答辩人禹州市方正炉业有限公司(原禹州市方正采暖设备厂),其字号“方正”从1998年禹州市方正采暖设备厂成立时即开始使用。而引证商标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2005年,远远早于其认定时间!答辩人本想将其多年来一直使用的“方正”字号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经过查询不能注册,于是,调整了注册方案,准备加字注册申请。这样的话,既能保留其长期使用宣传的“方正”字号,也能与公司名称保持一致,同时不违背商标审查原则,从而更容易核准注册保护。于是答辩人就考虑加字的方案。
答辩人是河南禹州的企业,在河南禹州开始,在河南禹州开始腾飞,腾飞需要和为贵,腾飞即达到和美,合在一起简称“腾和”,所以,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方正腾和及图”,图形也是由代表“腾和”的首字母“TH”创意而来,可见,答辩人完全是善意的,根本没有傍名牌之意,异议人认为答辩人不诚信,完全是无稽之谈!因此说,答辩人的注册行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诚信原则、《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相反,异议人认为其引证商标1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滥用其权利,而不考虑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否会误导公众、是否会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等因素,就恶意异议他人商标,以企图达到其品牌垄断之违反市场正常秩序的目的,这种行为才属于不正当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商标法》,其中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见,中国驰名商标的权力滥用,这才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还有,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在驰名,并不代表过去或未来也驰名。过去驰名,并不代表现在还能达到驰名的程度或条件。从这方面分析,被异议商标也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3)答辩人心声:
答辩人申请注册其独创商标“方正腾和及图”,以期早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保护,实现“品牌效应”、“品牌经济”,尽早走上品牌发展之路。同样,异议人重视商标,宣传商标,保护商标,这是一件好事,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答辩人可以理解,但是,异议人不能利用其异议权利,不分青红皂白的胡乱维护其权利,从而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该商标被异议后,答辩人合法申请并核准公告的商标至少一两年时间得不到核准注册,在市场上得不到应有的及时保护,答辩人对应有的异议程序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是答辩人痛恨的是对原本应在有效时间内得以核准保护的商标被一些公司恶意异议。同时答辩人认为:在当今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法制体制之下,各职能部门均应当保护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因公司规模大小而有失偏颇。
本事实证据:
①答辩人营业执照(最早)
②《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会员》证书
③《节能炉具行业2006-2009年度优秀企业家》荣誉证书
④《双承诺活动优秀企业》荣誉证书
⑤《“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双承诺活动认定产品》荣誉证书
⑥《“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双承诺产品》荣誉证书
⑦《“第五届中国可再生能源及节能产品技术博览会”优秀产品》证书(三个)
⑧《第七届中国节能炉具博览会优秀产品》荣誉证书
⑨《中国生物质炉具及成型设备发展贡献企业奖》荣誉证书
⑩《产品鉴定证书》
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结束语:
第一、被异议商标“方正腾和”是答辩人多年来使用的字号“方正”加上独创的词语“腾和”组合而来,意为“方正炉业腾飞和为贵”、“方正炉业腾飞和美”,因此是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标,答辩人将其申请注册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各项规定;
第二、被异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从各方面分析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尤其是与引证商标1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类似,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会损害异议人及其驰名商标的权益;
第三、答辩人是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善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异议人随意扩大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滥用其异议权利,恶意异议他人商标,使他人商标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因此答辩人希望贵局明察,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以上事实及理由均已证明,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商标,并没有复制和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且与引证商标均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误购,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此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的恶意行为,因此被异议商标应当核准注册!望贵局明察事实,驳回该异议申请,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签章):禹州市方正炉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