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书
答辩人:柴某某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南街村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王玉梅对柴卫东申请注册的第7761214号“格迪汇尔”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贵局于2014年4月10日向答辩人发出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发文编号:撤201402799),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格迪汇尔”商标使用情况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简介:
柴卫东是在河南郑州银基商贸城经营服装生意十来年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即自2004年开始办理了“郑州市银基凯斯维尔顿服饰店”个体工商户执照,并依法纳税,是正规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这点从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协议、店铺实景照片等(证据1-7)即可证明。
为了把生意做大,答辩人创立了自己的品牌,故于2009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了“格迪汇尔”商标,并于2010年12月7日获得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取得“格迪汇尔”商标专用权后,答辩人使用这个商标放心了许多,于是店铺装饰一新,变成了“格迪汇尔”服装专卖店,店里店外全部都是“格迪汇尔”的商标展示,并印制了大量的名片、吊牌、领标、手提袋等相关东西,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肯定和信赖。
二、关于使用证据:
(“格迪汇尔”商标档案)
“格迪汇尔”商标的注册范围是“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而答辩人的主打产品就是服装,具体来说是男装,这些都属于2501群组里所涉及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所以,都是合理使用“格迪汇尔”商标。答辩人提供的各种票据、吊牌、领标、名片、授权资料等即可证明多年来尤其是近三年来包括当前一直在合理使用“格迪汇尔”商标。
结束语:
综上,答辩人柴某某是正常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格迪汇尔”是其多年以来辛勤培育的服装品牌,是其一直在不间断使用和宣传的商标,并没有违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些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所以,“格迪汇尔”商标是其目前正常使用的商标,是不应该被撤销的,王玉梅的撤销请求应该被驳回!望贵局核查,并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另外,由于答辩人提供的票据、账本等证据属于原件,故答辩人希望该案件审理完毕后若可以退还的话,请原路退还到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即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此致
敬礼
答辩人(签章):柴某某
代理机构: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证 据 目 录 清 单
证据序号 |
证 据 名 称 |
证 据 来 源 |
证 明 对 象 |
内容说明 |
1 |
答辩人营业执照 |
郑州市工商局银基商贸城分局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所有人柴卫东是自2004年至今一直正常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 |
2013年08月15日换的新营业执照,上面有2012年度年检章 |
2 |
答辩人个体户基本信息截屏 |
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所有人柴卫东是自2004年至今一直正常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 |
上面显示“郑州市银基凯斯维尔顿服饰店”成立时间是2004年11月08日。 |
3 |
答辩人税务登记证 |
郑州市国税局、郑州市地税局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所有人柴卫东是自2004年至今一直正常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 |
2011年11月30日核发,经营范围是服装销售。 |
4 |
房屋租赁合约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所有人柴卫东是自2004年至今一直正常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 |
答辩人承租银基商贸城二期四层4B020商铺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2011年12月29日。 |
5 |
房屋租赁协议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所有人柴卫东是自2004年至今一直正常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工商户 |
答辩人承租银基商贸城二期四层4B020商铺的租赁协议,签订时间是2013年8月10日。 |
6 |
目前店铺实景照片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使用于男装产品上 |
店铺照片为当前4B020商铺的实景照片,从多个角度展现“格迪汇尔”商标目前在店铺门头、店铺内、广告等处正在正常使用中 |
7 |
目前服装产品照片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目前正在正常使用中,使用于男装产品上 |
产品照片均为目前4B020商铺经营的男装产品,产品的吊牌均是“格迪汇尔”商标 |
8 |
服饰内部结算单(两本)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于2013年12月时使用情况 |
这两本结算单仅仅是2013年12月份开具的部分销售“格迪汇尔”服装的单据 |
9 |
“格迪汇尔”批发记账本(五本)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于2012年-2014年的使用情况 |
这五本记账本是专门定制的,上面有“格迪汇尔”相关的信息,记录的是2012年-2014年的销售情况 |
10 |
完税证(五张) |
答辩人 |
证明答辩人的个体户2011、2013年的纳税情况 |
这四张完税证明缴纳的税款属于2011年、2013年部分月份的情况 |
11 |
答辩人的名片(两张) |
答辩人 |
证明答辩人使用“格迪汇尔”商标于名片上,并且使用于高档唐装产品上 |
答辩人的名片有白色、黄色两张,但是上面都印有“格迪汇尔”商标图样,共提供两个。 |
12 |
领标 |
答辩人 |
证明答辩人使用“格迪汇尔”商标于领标上 |
提供的领标有大小两种,共提供两个。 |
13 |
吊牌 |
答辩人 |
证明答辩人使用“格迪汇尔”商标于吊牌上 |
提供的吊牌按品名分有:羽绒服、翻领羽绒服、大衣、休闲夹克、茄克、休闲茄克、休闲棉服、棉衣、派克、休闲服等等,共提供10个吊牌。 |
14 |
“格迪汇尔”授权资料 |
答辩人 |
证明“格迪汇尔”商标于2011年-2012年许可北京路卡蒂尼服装有限公司使用“格迪汇尔”商标的情况 |
答辩人柴卫东授权北京路卡蒂尼服装有限公司使用“格迪汇尔”商标于服装产品上;里面的《检验报告》是被许可人于2011年8月10日委托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检验“格迪汇尔”产品,并于2012年8月10日出具的报告。 |
答 辩 书 (二)
答辩人:孟州市奇鹰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河阳工业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汕头市康家宝塑料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对孟州市奇鹰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653143号“康嘉宝”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贵局于2013年10月24日向答辩人发出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发文编号:撤201304331),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康嘉宝”商标使用情况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简介:
孟州市奇鹰日用品有限公司(改制前名称:孟州市奇鹰日用制品厂)是一家专业生产厨房清洁、家居保洁及沐浴用品的工贸型实体企业(详见公司网站:http://www.chinaqiying.com)。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于2009年由个体户改制为有限公司,即孟州市奇鹰日用品有限公司(近三年均年检通过,详见下图),注册资本300万元,在花园式厂区内建有万余平方米的车间,研发创意中心和办公主楼,拥有员工200余人,中级职称人员近30人,现代企业管理体制,致力于营造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特色企业文化。
(答辩人基本信息)
“康嘉宝”为公司的主力品牌,更兼“奇鹰”、“思奇”系列品牌的竭力打造。公司产品的“不锈钢丝球”、“海绵清洁块”、“沐浴用品”、“胶棉碗巾”、“网状球型刷”五大系列,已具生产规模,在不断开发国内市场的同时,更注重于东南亚、中东市场的业务拓展。公司已把产品大批量进入国际市场,做为“十二五”期间公司发展的
战略目标。
公司坚持走洗刷日用品品牌建设的发展道路,产品的研发创意设计在吸收日、韩、欧、美家居特点的同时,力求更具中国文化特点的产品特色,更贴近国内消费理念。公司的产品定位,旨在为不同消费层次提供更实惠的产品,以此打造现代家居品牌。“去污无奈,奇鹰何在”、“洁净常驻你的家”等广告语是增加现代家居生活与“奇鹰”产品之缘分关联,为您营造一个洁净、温馨的家居空间是奇鹰人最大的心愿。
社会在发展,奇鹰在奋进,“取信于经销商,忠诚于消费者”是奇鹰人一直努力追求的营销理念,“做好产品的每一个细节”是奇鹰人对产品质量的唯一态度。客户是奇鹰产品对市场营销延伸的一个重要平台。在新的发展机遇来临之际,我们更期待与广大客户的精诚合作,共享发展成果,携手明天的辉煌。(摘自答辩人网站)
二、关于使用证据:
(“康嘉宝”商标档案)
“康嘉宝”商标的注册范围是“清洁钢丝绒;清洁抹布;拖把;清洁用纤维素;家用海绵;门窗玻璃清洁器;擦鞋器;擦鞋垫;擦鞋刷”,而答辩人的主打产品是不锈钢丝球、海绵清洁块、澡巾等,这些都属于2107群组里所涉及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所以,都是合理使用“康嘉宝”商标。答辩人提供的各种包装袋即可证明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康嘉宝”商标。另外,从公司的网站上也可以证明一直使用“康嘉宝”商标,如新闻中心的“改版上线”信息,即是2011年3月28日发布。以下是答辩人公司网站的部分信息截屏:
(网站欢迎页)
(网站内页)
结束语:
综上,“康嘉宝”是答辩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使用和宣传的主打商标,并没有违反“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相关规定,所以,“康嘉宝”商标是正常使用的商标,是不应该被撤销的,汕头市康家宝塑料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销请求应该驳回!望贵局核查,并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签章):孟州市奇鹰日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