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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议 复 审 答 辩 书(样本)
发表时间:2014/5/29   点击 2024 次   

异 议   答 辩 书 

答辩人:高帅飞410381198207020090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岳滩镇王庄村西寨街26号

异议复审人陕西康乐塑胶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乐塑+LESU

商标类别:第19

初步审定号:第88516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陕西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复审人”)对高帅飞(以下简称“答辩人”)申请注册在国际分类第19类,刊登在总第1282期《商标公告》上的第8851681号“乐塑+LESU”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

贵委于2013918日向答辩人发出了《商标异议复审答辩通知书》(发文编号:PY201305676DS1),并同时向答辩人转发了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异议复审人提出的异议复审理由主要是三方面,即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答辩人恶意模仿、抢注其有相当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核准会损害其利益,答辩人认为其异议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乐塑+LESU”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答辩。具体答辩如下:

     第一本案异议复审理由与之前的异议理由和事实相同,不应该重复申请裁定!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以异议裁定所根据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重复申请裁定的规定。

本案异议复审理由主要是三方面,即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答辩人恶意模仿、抢注其有相当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核准会损害其利益。而这三条理由在之前的异议材料中已经提出且已经商标局裁定,属于重复申请,不应再次提出裁定。

被异议商标具有《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显著性,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其构成亦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异议商标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依法核准!

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商标的构成和显著性要求的规定,是商标法所称的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首先,被异议商标             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乐塑”及其拼音“LESU”两部分组成,且其拼音“LESU”进行了独特的变形设计,显著性非常强!被异议商标简洁大方,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特征,很容易识别。 

其次,被异议商标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被异议商标由答辩人委托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创意设计注册,该商标是在商标代理人提供的众多商标名字中挑选出来的,申请注册时也并没有查询到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注册或申请,被异议商标并没有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通过初审公告也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被异议商标是一个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商标,是合法合理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合理合法,应当被核准注册!  

     第异议复审人所述的引证商标并不是注册商标,异议复审人不享有“乐塑”商标的专用权!相反,异议复审人的“乐塑”商标将涉及侵犯答辩人的“乐塑”商标专用权!  

    (1)异议复审人“乐塑”商标并非注册商标,异议复审人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由上图可以清楚看到,异议复审人名下一共三个商标,分别是康业、康卫、康露,并没有申请注册“乐塑”商标,更没有获得“乐塑”商标的专用权利。因此,异议复审人不能享有“乐塑”商标的专用权!

(2)我国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使用在先原则!

我们暂且不讨论异议复审人所述的“乐塑”商标是否在先使用,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单从我国商标注册原则来说,异议复审人没有在先申请注册,其“乐塑”就不是注册商标,异议复审人就不应享有“乐塑”商标的专用权!

(3)异议复审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乐塑”商标专用权!

异议复审人所述的“乐塑”商标在先使用,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更没有证据证明其“乐塑”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从证据上来说,异议复审人也不享有“乐塑”商标专用权!

(4)异议复审人的“乐塑”商标与答辩人的“乐塑”商标构成近似,将涉及侵犯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异议复审人异议复审材料中也提到,其“乐塑”商标与答辩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乐塑”文字部分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塑胶产品上,因此,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然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且通过初审并公告,即将公告完成获得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一旦公告完成获准注册,异议复审人的“乐塑”商标将侵犯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故其在被异议商标公告期间,滥用其异议权利,异议不成,进而又以相同的事实或理由被异议商标恶意提出异议复审,以达到其不法目的!此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社会所不齿的!

 

  第异议复审人的“乐塑”商标并不具有一定影响,答辩人没有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更不会损害其利益!    

(1)异议复审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乐塑”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异议复审人在异议程序中所提供的证据很多是无效证据,与本案无关!比如异议复审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销售发票及合同、授权书、荣誉证书、网站及对外宣传照片等,都与本案无关,且好多证据是其“康业”商标的资料,或者是异议复审人的基本材料,并不能证明“乐塑”商标的相关情况!

虽然有一份《授权书》,但是该证据是复印件,且是异议复审人单方盖章授权,授权时间和授权期限有矛盾,授权时间晚于授权期限的开始时间,因此,答辩人对此证据的真伪持怀疑态度,此证据没有可信度和证明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另外,异议复审人所提供的产品包装及产品照片、河南销售合同等证据,其真伪答辩人先不做考虑,仅仅从这个证据上并不能表明异议复审人在先使用的“乐塑”商标知名度很高,具有一定影响!况且事实是,答辩人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乐塑”时,根本不知晓异议复审人的相关情况,更不知道其“乐塑”商标的相关情况,所以,根本不存在答辩人模仿或恶意抢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而本次的复审材料中,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佐证其事实或理由,所以,更不能证明其观点!因此,本案商标是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相关规定的,被异议商标应依法核准注册!

(2)异议复审人恶意异议复审答辩人的“乐塑”商标!

     异议复审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夫,在对答辩人的“乐塑”商标提出异议之前,曾通过被异议商标代理组织---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代理人孙先生联系答辩人高帅飞,代其询问被异议商标转让事宜,后又与答辩人高帅飞进行直接接触,并双方当面商谈“乐塑”商标转让事宜。然而,由于答辩人已使用被异议商标,做了大量的宣传及产品包装,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并决心将其做大做强,因此,对于异议复审人法定代表人提出的购买条件没有应允。

答辩人的“乐塑”商标被提出异议后,异议复审人法定代表人李国夫又电话告知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代理人孙先生,该异议是其提出的,已给答辩人压力,想迫使答辩人就范。正当注册、正当使用“乐塑”商标的答辩人岂肯低头?!大家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定全力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答辩人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的!最终,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结果是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可见,其异议理由是不成立的,是缺乏证据的!然而没想到的是,异议复审人不仅没有反思,反而继续恶意阻挠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从而恶意拖延答辩人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时间!这点,从本次的复审材料中即可以看到,不仅异议事实与理由与上次的一样,而且连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可见,其拖延被异议商标及时拿证的恶意目的多么明显!此种行为,应该是严厉打击的!此种行为,就是即将实施的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答辩人一定要与不良行为斗争到底!

不过,答辩人也理解异议复审人的心情。异议复审人重视商标,宣传商标,保护商标,这是一件好事,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但是,异议复审人不能滥用其异议及复审权利,一而再的恶意异议他人商标!

乐塑+LESU”商标被异议并且被异议复审后,答辩人合法申请并初审公告的商标拖延了几年的时间不能核准注册,在市场上得不到应有的及时保护,答辩人对应有的异议及复审程序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是答辩人痛恨的是对原本应在有效时间内得以核准保护的商标被别人恶意异议并且恶意复审此种滥用其异议及复审权利,以企图达到其品牌垄断之违反市场正常秩序的目的,属于不正当竞争,望贵委明鉴!

本事实证据:

1.答辩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异议复审人法定代表人李国夫留给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代理人的名片

结束语:

第一、异议复审理由与之前的异议理由和事实相同,不应该重复申请裁定!

第二、被异议商标乐塑+LESU”是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商标,具有独创性,答辩人将其申请注册是其善意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更是合法的注册申请。

异议复审人没有证据证明“乐塑”商标在先使用并具

有一定影响享有在先的商标专用权利、被异议商标是恶意抢注模仿等

     第三、答辩人即将取得“乐塑”商标专用权,异议复审人的“乐塑”商标与之构成近似,因此将涉及侵权,异议复审人购买不成,故一而再的恶意异议并异议复审被异议商标! 

     第四、异议复审人滥用其异议及异议复审权利,恶意异议并异议复审他人商标,使他人商标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新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希望贵委明察,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此异议复审申请是异议复审人又一恶意行为,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答辩人相信,异议复审人与答辩人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定会维护那些正当的权益的!因此,望贵委明察事实,驳回该异议复审申请,维持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答辩人(签章):高帅飞

代理机构: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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